申请澳洲保护签证的陷阱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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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说起来,法律意义上,本文封面所示“难民签证”跟本文主题所指的“保护签证”并不是一回事。难民签证的英文,一般称为“Refugees Visa”,而保护签证的英文对应词就非常简单、一目了然,称为“Protection Visa”。在澳洲移民法体系中,难民签证主要包括“200、201、203、204”以及一类差别较大的“202”签证,这些都必须通过专门机构(主要是联合国难民署)从澳洲境外进行甄别和挑选,只能从境外申请,目前一般只适用于叙利亚、缅甸、南苏丹等等战乱国家,我们不在本文中进行讨论。而所谓保护签证,主要包括“866、785、790”三类签证,其中:785(临时保护签证)和790(避难企业签证)基本上适用于坐船偷渡到澳洲的那些“船民”(Unauthorised Maritime Arrivals – UMAs),也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本文正题,仅指通常的境内永久保护签证(Onshore Permanent Protection Visa),代号866。由于网上找不出专门的“保护签证”图像,就拿很多人以讹传讹、混淆概念的“难民签证”图像代替作为本文的封面了。

      但是,大概念上,受澳洲“保护”的成功申请人,仍然可以被称为“难民”。澳洲1958年移民法对于“难民”的定义,基本是照搬联合国难民公约里的描述,也就是说,这些人通常居住在原籍国之外,因为有充分理由害怕在返回原籍国之后受到迫害,而不敢或不能寻求原籍国的保护。移民法进一步规定了“五种原因”,任何申请人因为这五种原因之一,受到了原籍国的严重迫害或系统性的歧视或压迫,就可以申请澳洲的保护签证。这“五种原因”是指:

      ● 种族因素

      ● 宗教因素

      ● 民族或国籍因素

      ● 属于特定团体或社会群体

      ● 政治观点

      按照澳洲移民法的定义,只是由于战乱、饥荒或经济原因离开原籍国来寻求澳洲国家的保护,这样的申请人并不能被认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难民”。但是,2014年移民法修订后,为了更大限度地履行澳洲的国际义务、发扬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扩大保护范围,澳洲政府把“补充保护义务”加入了可适用范围,以更好地体现尊重国际人权法的义务。这样一来,如果把申请人遣送回原籍国或过去的常住国、他们可能面临被任意剥夺生命或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将申请人置于这样真正危险的境地是澳洲政府决不允许的,所以,澳洲政府必须履行其“补充保护义务”,以避免那样的可能性发生。

     根据澳洲内政部(原移民部)的统计,中国籍保护签证申请人占据了申请866签证所有申请人数目的第二位(首位是马来西亚籍申请人),这个统计并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或台湾籍人士。近年来,由于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申请澳洲保护签证的数目剧增,因此,可见的未来,来自中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数目会跃升为第一位。同样,我们也有充分理由可以预测,未来的台湾籍申请人数目也会飙升。当然,内政部的统计进一步揭示,目前中国(大陆)籍申请人的拒签比率也是整体统计中排前几名的,批准率不到5%。即便案件上诉到AAT行政上诉庭,成功推翻内政部拒签决定的比例也非常之小,不到10%。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中国籍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排名前几位的、也可以说是“传统的”申请理由,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 FLG

          ● 计划生育受害者

          ● 新疆少数民族

          ● 宗教少数团体(家庭或地下教会)

          ● 受当局残酷压迫或不公正对待(强拆等)

          ● 政治异见人士

          ● 性取向非主流

     近几年,随着某些地下黑色“一条龙”产业的兴起,以及上述主要申请理由越来越多被内政部或上诉庭否决,各种新奇的、千奇百怪的申请理由开始层出不穷。例如笔者接手的案子或听说的案子,有申请人认为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民间借贷”做生意失败被黑社会追债的、有网络借贷被迫打”裸条“的、有遇交通事故遭到对方霸凌的、有给国企领导提意见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普通经济纠纷但是被争议对方通过公安进行经济犯罪进行调查的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概括起来,就是更多“个人化”、“具体事件化”的情况,多于“传统”的那些申请理由。这种明显的“分流”迹象,想必是跟拒签率高居不下、而申请人试图或希冀可以获取更长居留期限所致。

     内政部的统计表明,很多中国籍申请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难民”或者澳洲政府有特殊保护义务的人士;他们中的大多数通过普通旅游签证入境澳洲,然后就通过一些非法中介组织申请保护签证,获取过桥签证、工作许可和临时的国民医疗保健卡(Interim Medicare Card),就可以公开和正常地在澳洲境内工作和生活。而过桥签证(Bridging Visa A)的时效,通常都会持续至少2-3年之久,如果加上AAT上诉期间、甚至“有幸”申请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复议,完全可能拖延至5-6年甚至更久。申请人就可以在这个合法的过桥签证期间,自由地打工、挣钱、甚至找对象生孩子。有人骄傲地声称,通过三年的打工,不但还清了原先找黑中介办理旅游签证和保护签证的申请费用,还大大挣了一笔钱,即便将来被遣送回国,至少也带着钱回国了。当然,本文的目的并不是从道德的角度对于这样的做法进行评判;笔者是一名有着十七年经验的移民律师,本文纯粹是从法律实践的角度,对于中国籍人士申请澳洲保护签证来进行分析,给广大申请人或潜在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从多年来积累的案例经验分析,无论是常见的还是“个性化”的申请理由,都存在这么一些典型的申请陷阱,需要专业人士来帮助解决:

      (一)对于FLG和宗教少数团体(家庭或地下教会等),最大的问题,是“假修炼者”或“假信徒”,至少不是非常“虔诚”的实践者(Practitioner)。这个问题早被内政部和AAT发现。签证官或裁判官只要稍许深入询问一些信仰方面的知识,很容易就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因为很多声称者,要么完全不懂那些知识、或者只是一些皮毛,无法让人确信此人是因为“坚信”而受到迫害。因此,如果申请人在国内期间受环境影响无法真正去了解或实践那些宗教性的知识或操作,一旦入境澳洲,必须在这个自由的国度去实际从事相关的练习、强化自身的宗教修养,原因很简单,因为澳洲是多元文化的社会,明明白白在这里可以自由信教和实践,不会受到强力部门的干涉。

      (二)对于计划生育的受害者,这个技术性会比较强,原因在于ZG政府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仅从“允许生育孩子的数量”这个方面,从1979年至今,有着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有人在1999年声称生二胎而受到系统性歧视或迫害,这还完全能够成立;但是这个控诉放到2016年,恐怕就难以成立,而到了2021年5月31日,那更可能显得“滑稽可笑”。问题是,“允许”这个政策用词,本身仍然是反人权的,各地对于政策的执行,无论是官宣还是“雷人标语”,都可以从旁证的角度,给申请人一定的抗辩情由。

      (三)政治异见人士,这条理由比较敏感,这里不予讨论。有兴趣的客户,可以直接联系移民律师。

       (四)性取向非主流人士,这也属于敏感话题,但是在中国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基本上很难成为控诉的理由,因为国内对于同性恋、双性恋的包容程度也越来越高。中西部相对保守、封闭的地区,尤其是部分宗法观念较强的偏远农村,或许对于非主流性取向还是不够宽容,然而相比中东伊斯兰教观念占主导的地区,中国社会表现得已经不再那么强烈。因此,这方面的申请理由并不容易被澳洲政府所接受。如果有申请人现实中的确因此受到压迫、歧视的话,恐怕必须承担巨大的举证责任,否则很难说服内政部或上诉庭。

       (五)受当局残酷压迫或不公正对待(强拆等),倒是可以跟“新兴”申请理由中的一部分相结合。这里的“当局”,按照移民法案例的解释,不仅仅包括政府部门、官方机构、强力部门等,也包括Agent,即当局的“代理人”,甚至包括“私立机构”并且延伸到黑社会。这方面的申请理由往往得“个体化”或“事例化”,并且必须提出举出详细的情节、证人等,配合以各种墙内墙外的媒体报道,才有可能说服打动签证官或裁判官;而公布的案例结果显示,此类理由的拒签率高达99%,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不少申请人事实上是编造出来一个故事的,所以在面试或听证会上,面对“咄咄逼人”的询问,往往漏洞百出,造成一个“不诚实”的印象,或者导致签证官或裁判官对于申请人的诚信问题(Credibility)产生怀疑。笔者的建议之一是,在面试或听证之前,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师一定要跟申请人见面,进行模拟面试或模拟开庭,书面整理出相关证词,进行逻辑梳理,才能帮助客户更好地应对面试或听证会。

     最后,还有一个少为人知的“陷阱”,就是翻译问题。基本上保护签证的申请人都不会英语,无论是内政部面试还是上诉庭听证会,都会安排NAATI认证普通话或广东话口译员。但是,某些口译员因为经验关系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的概念、名称理解不准确、不清晰,所以发生错译、误译的情况(尤其是谈论到宗教、信仰或者政治方面的问题)。这就到了考验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师的时刻,如果能够及时抓住可能导致影响申请人重大利益的错译之处,完全可以纠正签证官或裁判官的一些刻板印象,甚至在联邦巡回法院胜诉。笔者的做法,就是通过FOI调档要求内政部提供面试的录音,或直接问上诉庭要求提供听证会的录音(转录文字稿需要付费才可以获得),在面试或听证会之后花时间再细听一遍,往往能够发现一些翻译方面的问题。

      保护签证申请是技术性非常强的一类申请,笔者的意见,不建议客户自己申请(或通过“黑中介”申请),也不建议执业年限在五年之内的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师接手此类申请。除了上面分析的一些“陷阱”外,其实还有一些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陷入的“沼泽”,笔者会留待以后再找机会跟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