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签证】GTE(真实临时入境)要求的审查评论

Thomas Zhang  整理编辑自网络

​      著名的“真实临时入境”(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简称GTE,中文也可翻译为“真实短期居留”)要求适用于以下临时签证:

* 学生签证和学生监护人签证(500、580签证);

* TSS(短期)技术短缺工作签证(482签证);

* 访客签证(600签证)。

移民部长(政策)指引第69部以及移民操作规程(PAM3)均对签证官如何进行GTE要求的审查做了详细的指引。

自从GTE在2011年11月被引进以来,移民部(现在统称“内政部”)一直试图加强该要求对签证申请的审查。2013年移民部还专门为GTE要求适用的有效性情况进行了一次内部复查。为了严格要求、确保签证系统的公正性,移民部花了很大力气培训自己的签证官,编写了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政策指引,让签证官尽可能在类似的申请案件里适用同一种标准,把人为的“自由裁量权”判断降到最低,而尽可能使用客观的、甚至可以量化的标准来应用GTE要求。这也帮助客户(以及学校和移民代理)理解哪些因素签证官一定会去考虑、以及为什么这些因素是跟签证审理相关的。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GTE也为国际学生来澳留学设置了一道关卡、一重困难;过去基本上来自低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留学生无需自证是否符合GTE要求,但是现在,他们不得不跟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留学生一样,要花很大力气去证明自己符合GTE的要求,学生签证拒签案例层出不穷,也进一步拖长了签证审理期。

更麻烦的问题在于,虽然移民部长政策指引和操作规程给签证官提供了详尽的文件要求以及审核标准,然而,如何考量这些文件以及信息的审核,实际上仍然属于签证官本身的自由裁量权;换句话说,标准的客观无法真正阻挡审理的主观。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强制性的“GTE声明书”完全可能造成更多的PIC4020(虚假文件或虚假陈述)公众利益条件的违反情况发生,因为申请人不得不违背自己的实际情况编造GTE声明书来“迎合”移民部的要求。

AAT(行政上诉裁判庭)和FCC(联邦巡回法院)堆积的大量跟GTE相关的拒签案件,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GTE条件适用的不统一、不“标准”、不规范。从已经裁定或判定下来的案件来看,裁判庭和法院对于GTE的审查也不尽相同,无论是裁判官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非常之大。

现实中,还发生这样无奈的做法:为了避免让移民部“感觉”不符合GTE的要求,学生在续签时,尽可能不让移民部“发现”其存在进一步申请另外签证的可能性,而事实上,高等教育的留学生在毕业后是完全(而且有权)可以申请毕业生临居工作签证的。这种“躲躲藏藏”或“故意掩盖”,也反过来使得移民部无法真正排除那些试图通过不断延长学生签证来达到非法工作的那些申请。

482工作签证和600访客签证也是如此。在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师大量的执业经验里积累的案例来看,GTE实际上成了一些签证官带上“有色眼镜”、武断做出不公正判断或决定的一个“法宝”;案例统计发现,由于GTE不符合而被拒签的案例,大部分偏向某几个族群(或国籍国),以及某几个年龄阶段的某一性别的申请人。因此,试图维持GTE适用上的客观公正性,反而在实践中造成了审理过程的主观不公正。

锦程移民诚挚建议上述含有GTE要求的签证类别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一定要咨询专业的移民顾问,把握好GTE声明书写作的规范、目的和适用性,千万不能一个模板套千个申请,那种做法一定是“自投罗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