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此文为Migration Alliance资深会员、法务编辑、移民法专业律师 Michael Arch撰写;译者经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编译。在此对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申请485毕业生临时签证真的像某些人说的那样简单吗?是不是就是因为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移民条例)的Schedule 2(第二附表)里关于485签证的审理要求“看上去”都很简单明了?
步骤一:符合移民条例485.212 – 485.215条款的共同条件:
• 提交合格的英文考试成绩证明;
• 提交递交申请前12个月内取得的AFP澳洲联邦警察无犯罪证明;
• 确保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已经安排好了澳洲的健康保险事宜;
步骤二:如果申请是按照“学习后工作签证分支”的要求递交的,那么申请人必须提交高等教育证书、学位证、成绩单等等,证明自己满足485.231(3)条款的要求。
• 申请人的澳洲学历的获取满足澳洲学习的要求,在签证申请递交前六个月内完成学业要求。
所以,申请人是不是可以按照上面的列举一路打勾下去就万事大吉了呢?
最近公布的一个由联邦巡回法院Kirton法官审理的案子,Joseph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CA 1478 (25 May 2018),表明申请485签证决非想象中那么“轻而易举”,或者简单容易如同“小菜一碟”。
一个叫Joseph的印度公民,在墨尔本的迪肯大学(Deakin University)完成了工程硕士学位(Master of Engineering),课程时期是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到2015年3月15日结束。申请人在2015年6月25日递交了他的485签证,没错,的确是他完成课程的六个月之内递交的。
嗯,不错,很好,真是顺利!咦,不对,好像哪里出现问题了?。。。
事实情况如下:签证申请递交后,移民部一位签证官写信给申请人,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和材料,包括学校出具的申请人完成澳洲学业的确认信,用于确认学业完成日期。这封信提交给了移民部,上面说申请人完成学业的确切日期是2015年7月9日,而这天分明是在他递交了485签证申请之后的一个日期!糟糕的是,申请人的成绩单上同样确认了他完成学业要求的日期是2015年7月9日。
自然,他的485签证被移民部拒签了,而且AAT行政上诉裁判庭维持了移民部的拒签决定,理由是申请人在他的学业提供者—迪肯大学正式确认他完成课程之前就已经递交了申请。现在,联邦巡回法院也认为该案的行政复议决定里没有管辖权法律错误。申请人原先试图依赖于澳洲联邦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对于著名的Berenguel 一案的裁决,看来也无济于事。
大家还记得Berenguel 一案吗?在那个案子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规定英文成绩达标应该是在递交申请前两年完成的法律要求,可以被解释为考试的成绩在签证申请递交后获取也是允许的。
但是对于我们这位不幸的申请人来说,情况却不尽相同。适用的法律条款485.231(3)的文字措辞被联邦巡回法院解释为,签证申请必须在课程已经确认“完成”后才可以递交。因为所有的递交上去的文件证据均显示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还没有“完成”学业,所以很明显他没有满足485.231(3)条款的要求。
换句话说,课程“完成”的必备条件是能够获取签证的“先决条件”,而申请人事实上是否已经完成学位规定的学习要求(结束课程),却是一件并非实质性要求的重要条件。对于本案裁决的实质性问题在于,学校规定的“学业完成日”,是否是在申请递交之前的一个日期、还是申请递交之后的一个日期。
怎么样?搞清楚情况了吗?
案件的审理结果就是澳洲失去了一位取得工程硕士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可以给我们的国家和经济带来贡献的机会。
这个结果合理吗?糟糕吗?还是太不公平了?
所以,现在还有人敢夸口说,485签证申请就是“小菜一碟”,对照着文件清单打勾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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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按:签证永远非小事,不是专业人士,千万不要对自己过于自信,花点必要的咨询费获得专业人士的建议还是非常值得的。本案里的申请人,省了小钱,浪费了大钱,最重要的是他除非继续花费每年高达四万多澳元的学费继续读书两年以上,否则他原先完成的工程硕士学位对于他将来申请工作签证或是技术移民一点帮助都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