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此文为Migration Alliance资深会员、移民法专业律师Michael Arch撰写;译者经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编译。在此对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配偶签证申请的担保人如果遭受着焦虑之苦,这是否构成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第三附表(Schedule 3)条件中规定的可以豁免的情形、从而让签证申请人得以留在澳洲境内递交申请并且获批呢?
这个问题在配偶签证申请中非常常见;在刚刚颁发的Elhendy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8] FCCA 1140一案的裁定中,也成为了Emmett法官的考虑对象。
该案案情是这样的:签证申请人是埃及公民,最早以456短期商务考察签证入境澳洲;签证到期后,他逾期居留成为非法居民,直到他递交了保护签证申请(即申请难民)。很显然,他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当随之存在的过桥签证也到期后,此人依然选择非法居留,再次成为黑民。后来,他跟一名澳洲公民结婚,随即递交了配偶移民申请。
然而,因为很明显该申请递交时,申请人不持有实质性签证,所以他无法满足移民条例第三附表的要求(意思是如果配偶签证申请不是在申请人上一次持有一个实质性签证到期后28天内递交的话,除非他能够取得针对第三附表要求的豁免,否则配偶签证必然被拒)。
本案的AAT(澳洲联邦行政上诉裁判庭)庭审中,庭审官将申请人若被迫离境递交申请所导致的跟担保人(澳洲配偶)的分离期称之为”存期阶段“(Stock Phrase),这在配偶申请AAT上诉案件中是非常常见的名词。上诉庭简单声明如下:
“裁判庭理解配偶双方的分离将给担保人带来焦虑。这对于那些必须从(澳洲)境外递交签证申请的情况来说,是很多人不得不经受的。”
上面的说法有什么问题吗?Emmett法官认为有。本案中递交给AAT的证据里,存在一份由心理医生出具的报告,证实担保人患有已经临床诊断的焦虑症。
这份报告声称,如果担保人的丈夫(即签证申请人)不得不返回埃及递交一份离境配偶移民申请的话,担保人会有“加重她已经存在的顾虑和焦虑程度”的威胁,这“可能导致过度焦虑症的爆发”。
Emmett法官认为,AAT未能正确识别,假设他们夫妻俩被迫分居一段时间,担保人可能存在的焦虑情况,是远超精神正常人群能够承担的焦虑情绪水平的。AAT也未能正确识别担保人先前被临床诊断出来的焦虑症症状,实际上早已影响到了她的精神健康。
换句话说,在Emmett法官眼里,AAT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AAT未能正确考虑(或者说它将之混为一谈了)“临床诊断的精神健康疾患和一般人的情感问题”的区别。因此,AAT错误地判断了递呈给它的关于担保人精神健康方面的证据的重要性。这个错误就陷入了引起司法诉讼的所谓“法律错误”的范畴。
因此,由于可能被迫同申请人分居分离而造成担保人承受焦虑,是否可以构成移民条例第三附表中允许的“强有力的理由”带来的豁免情形呢?从Emmett法官在该案中的分析来看,当然可以。
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担保人先前(在递交申请前)已经存在被临床诊断确定的精神健康疾病,而“焦虑”是一种会在某种程度上加重担保人精神健康疾病的情形。
所以,如果你也有类似案件在手的话,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是,不要依赖于你的申请人客户向AAT自行提供普通人的证词(或想法),而必须寻求专业人士(例如临床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的意见,确定担保人客户先前即存在精神健康问题;这样才能有效论证由于分居导致的焦虑,可能对你的客户造成多大的新的精神伤害。
换言之,本案所及“焦虑”,绝非一般人的情感中存在的那种简单情绪,而是一种由专业的合格的精神健康从业人员临床确诊的精神健康疾病,才能够在AAT和联邦法庭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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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按:Schedule 3的豁免条件是经办配偶移民申请中常见的情形,移民代理或移民律师对此必须牢记在心,决不能简单处理“强有力的理由”以及“非常值得同情的情由”等模糊的法律用语,因为这些法律用语背后有太多可以争辩的空间。本案的成功,最重要的是区分了普通人理解的情感上的“焦虑”和作为一种临床诊断的精神疾患“焦虑症”,才让联邦巡回法院的法官找出了AAT上诉庭的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