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裁判庭可以依赖匿名举报人的证词吗?

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此文为Migration Alliance资深会员、法务编辑、移民法专业律师 Michael Arch撰写;译者经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编译。在此对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AAT行政上诉裁判庭可以依赖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作为依据来维持移民部的拒签决定吗?

这个有趣的问题在上周由联邦巡回法院法官Riethmuller在 Gill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FCCA 1726 (29 June 2018) 一案的裁定书中被提出并且做了回答。

该案的背景是申请人向移民部递交了887偏远地区技术移民永居签证,而之前此人持有487偏远地区担保技术移民临居签证。申请887永居签证的条件之一,是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持有487签证在指定的偏远地区至少居住两年。

而移民部和裁判庭都收到了匿名指控,称申请人并未实际居住于偏远地区,事实上此人一直在墨尔本居住,并受雇于现金支付的工作。裁判庭依据这份匿名提供的信息,作为维持移民部拒签决定的基础。

申请人因此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司法复议,认为裁判庭依赖于匿名指控并用作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联邦巡回法院接受了申请人的异议,推翻了裁判庭的裁决。

Riethmuller法官判断说,以下两者有着显著的差异:举报人的身份已经披露给了决策者(移民部或裁判庭)但是决策者不披露给申请人,以及提供证据的举报人自己选择不披露身份(给移民部或裁判庭)。

Riethmuller法官认为,举报人提供身份给决策者、再由决策者在评估举报人的基础上来决定举报人的信息是否可以被采纳,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发生;而当举报人决定隐瞒自己的身份的情形下,就不可能对举报人是否值得信赖做出评估。

Riethmuller法官判断说,裁判庭使用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作为收集更多证据的基础本身并非困难之事。但是,当裁判庭在考虑是否应当依赖于匿名举报人的指控信息之前,就基于匿名提供的信息对事实做出独立判断,这种情况就不一样了。

因此,本案的教训在于,裁判庭完全依赖于匿名举报人的证据并将之作为裁决的基础,就明摆着把自己的裁决“送给”律师对其在法院进行挑战,这是完全不可取的,也是造成“管辖权法律错误”的成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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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按:“程序正义”的又一起案例。做过诉讼律师的编译者非常赞同本文作者的评论,因为匿名证据除非有法官的特别裁定支持,否则一律不可以作为呈堂证供使用,这在大陆法系也是一样的,属于“非法证据”或者“不可采纳的证据”,原因就是这类证据无法接受质询或交叉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