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此文为Migration Alliance资深会员、移民法专业律师Michael Arch撰写;译者经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编译。在此对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准备好接受智力挑战了吗?或者,今天来当一回AAT(澳洲联邦行政上诉裁判庭)的裁判官?
好吧,不管准备妥当与否,现在智力题就来了!请问你对下面的情况如何评判?
你的客户,一名签证持有人,来到你的办公室,告诉你他的100(澳洲配偶永居签证代号)配偶签证被取消了,他希望寻求你的专业帮助。
客户告诉你他来自中国大陆,最早持有短期商务考察签证入境澳洲,使用了一个化名。他接着申请了一系列其它类别的签证,试图继续居留澳洲,可惜全部被拒,不过他最终获得了过桥签证E(BVE),此时他使用的仍然是当初最早申请商务考察签证时用过的名字,然后他返回了中国。
几年后,在中国期间,他申请了309/100配偶签证。但是这一回他却使用了跟他当初最早申请商务考察签证时用过的完全不同的一个名字,而且出生日期也完全不同。并且,在配偶签证申请表上,他回答以下问题时,统统填了“NO”,但事实恰恰都是相反的:(1)你是否曾经被拒绝过签证;(2)你是否曾经持有BVE;(3)你是否曾经持有一个签证来澳洲旅行过。
更加麻烦的是,在签证被拒之后,此君来到AAT上诉庭的听证会,在被问及为什么要改名时,他回答裁判官说因为他过去来过澳洲,所以他“不想再次使用那个坏记录”。
你可以想象得出,此君如此糟糕的背景情况,恐怕真得“自食其果”,因为怎么看案情,基本上都没有翻盘的机会,“回天无术”啊!
然而,如果你不幸得出这个貌似非常自然、貌似自证其果的结论,恐怕你在发现真正的结果后会大吃一惊,原来你没有通过这道智力测验题。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上面的模拟案情其实来自一个联邦巡回法院刚刚发下裁定的真实案例:Guo & Ano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8) FCCA 1173(郭和他人诉移民部长和其它机构案)。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上诉庭维持移民部取消签证的决定的裁定,理由是上诉庭的裁定犯了管辖权的错误。
那么,上诉庭到底错在何方?
联邦巡回法院依据联邦法院合议上诉庭在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Citizenship v Khadgi (2010) FCAFC 145一案里的裁决所使用的推理原则,在移民条例2.41中列举的各类考量因素,是作为“管辖权预定条件”适用到(可自由裁量的)根据移民法第109条规定的取消签证的决定权上的。
通读法院对本案的裁定内容,可以看出上诉庭的问题在于该裁判庭不知为何居然依据了移民条例2.41条的老版本,来适用到本案的事实上,而非本案理应依据的修订后的法规条例。
移民条例2.41(c)款的旧版本规定,决定是否取消签证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是“(签证申请人或签证持有人)是否提供了正确的信息或是真实的材料,可能带来决定颁发签证或者对于签证持有人批准通关的后果 ”。
而依据本案事实理应适用的移民条例2.41(c)款的当前正确版本,却规定了考量因素应当是“是否决定颁发签证或者对于签证持有人批准通关,应当整体或部分依据(签证申请人或签证持有人)是否提供了不真实信息或是虚假材料”。
所以很显然,对于本案上诉庭没有考虑批准签证的决定是否整体或部分依据申请人提供了不真实信息,而按照法律,上诉庭应当根据现行有效的移民条例2.41(c)款来适用于本案案情。相反,上诉庭(明显)错误地寻求了已被废除的旧条款来适用于事实。
在上诉庭的裁定中,其使用了这样的措辞:“(不真实)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 意思是说,上诉庭“推测”(按照法院的说法,指的是(由申请人提供的)“不真实信息”)这样的信息“可能会导致该签证申请更快速的评审”。
联邦巡回法院的史密斯法官认为,这种“推测”并不是移民条例上述条款所规定的要求;真正的法律要求是上诉庭理应适用有效的2.41(c)条款,考察(移民部的)拒绝签证决定是否在(申请人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基础上做出的。由于上诉庭不正确地适用了2.41(c)条款,根据移民法第109条实施的取消签证决定并不成立,上诉庭因此陷入了管辖权的错误。
所以老话说得好,黎明之前最黑暗嘛!
一个案子在所有的情形之下都几乎断绝了任何希望,但是仔细阅读上诉庭的裁决或许可以带来一线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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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按:澳洲是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在“法官释法”上起了关键性作用。虽然联邦巡回法院级别相对较低,但是遵循判例的原则照样通用。此案的意义,同样在于“程序正义”:如果行政上诉裁判庭错误适用法条,无论结论是否正确(本案里就是申请人的确提供了虚假信息和材料),仍然不可以接受,因为错误的程序会“污染”正义的结果 — 这是西方法治原则的精华之一。各位是否联想起了近期周立波被美国法院(因为证据不合法)宣布无罪释放的案子?这些都是普通法系司法机构在程序正义上坚决维护法治原则、司法独立、法律公平的典型体现,值得大家学习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