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当你的客户的事实复审在AAT行政上诉裁判庭遇到挫折后,你如何向客户解释,裁判庭犯了司法错误(管辖权法律错误)、因此客户有寻求联邦巡回法院进行司法复审的诉由?
不能不承认,上面的问题其实非常容易让人惊慌失措,也是一种存在主义本质特征的形而上学,以至于你非常可能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变得声嘶力竭和歇斯底里甚至晚上睡觉还会做噩梦。你会想方设法去避开这样的问题存在、或者逃避承认有问题存在。
可是,如果你已经感觉如此,那么恭喜你,你绝不仅仅是孤军奋战。事实上,如何找出司法错误甚至困惑住了整个澳洲最聪明的法律脑袋瓜。前一阵子最高法院发下来的决定 – Hossain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2018] HCA 34,就给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绝佳描绘。
该案是关于一个孟加拉国的公民申请配偶签证的事宜。申请人一开始就被拒签,移民官认为他不符合签证批准的两个要件:1. 该配偶申请并非在申请人前一个实质性签证结束后28天之内递交的,签证官不认为存在可以豁免移民条例第三附表(Schedule 3)的情有可原或迫不得已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2. 申请人不符合公众利益条件即要么他没有对于澳大利亚联邦的负债、或者有负债但是已经还清了债务。
案子上诉到了AAT行政上诉裁判庭,裁判庭看来犯了“维恩西拉式的”司法错误:裁判庭仅就签证申请递交时是否存在可以豁免移民条例第三附表要求的迫不得已或情有可原的理由进行了考虑,而没有就联邦法院合议庭在著名的“维恩西拉”一案中要求的那样,必须实施裁量权对于是否存在迫不得已或情有可原的理由不去适用第三附表的要求。事实上,连移民部自己都在联邦巡回法院庭审中承认了裁判庭的决定里存在“维恩西拉错误”。
然而,让人目瞪口呆地是,裁判庭听证会上,申请人自己也承认了他有欠联邦政府债务,更有甚者,他虽然意图去偿还债务,实际上并没有对此做出任何安排。所以,基于公众利益条件的要求,申请人不可以欠联邦政府债务、或者虽然存有债务但却没有做出偿还的安排,裁判庭理应维持原拒签决定。于是,申请人自然就此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了司法复议。有趣的是,在联邦巡回法院开庭听证之前,此人还清了所有欠款。
联邦巡回法院认为裁判庭的裁定存在司法错误(系维恩西拉错误的一个变种),法院也驳回了移民部的存在一个单独的维持拒签决定的情由的抗辩,即尚未支付欠款。联邦巡回法院据此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签发了合宪裁判书给原告,推翻了裁判庭的决定,将该案发回裁判庭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重审。
那么,这个司法错误就此“坐实”了?没有那么简单。移民部不服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将本案上诉至联邦法院的合议庭(Full Court of Federal Court),而合议庭认为尽管存在“司法错误”,但是该错误并未剥夺裁判庭可以做出维持移民部拒签决定的裁定的权力。于是乎,本案原告(即签证申请人)不服气,居然将本案再次上诉到澳大利亚联邦的最高法院(High Court of Australia,又翻译成“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致认为本案不存在司法错误。
最高法院多数法官(首席大法官Kiefel、大法官Gageler、大法官Keane)意见认为,不存在司法错误,因为未能就在签证申请时是否存在迫不得已或情有可原的理由不去适用第三附表的要求进行考虑(即所谓的“维恩西拉式错误”),对于审理的结果不会有任何不同:理由就是在裁判庭做出裁定之时,公众利益条件并未得到满足,所以既然不可能有一个成功的裁定的可能,那么也就不存在一个司法错误从而可能会使得申请人获得成功的裁定。
值得一提的有趣情况是,Edelman大法官和Nettle大法官各自就本案做出了有别于多数法官的不同判决理由。两位大法官都注意到了可能存在不同寻常的情形以至于如果一个错误是“相当根本的”,那么这个错误就有可能是“司法错误”(因此会导致行政决定被推翻),即便对申请人来说,仍然没有获得积极结果的成功可能性。
Edelman大法官和Nettle大法官认为,上述类型的司法错误包括诸如未能行使程序正义,无视这种程序的效果可能会给决定作出者带来完全不同的思考,以及那些决定作出者依据了错误的适用条件来做出决定,而忽视了如果他们按照正确的适用条件做出决定的话,完全可能达到根本不同的结果。
所以,从上面这个最高法院的判决来看,通常情况下,当错误不太可能改变案子的结果,例如本案里签证被拒是因为不符合两条单独的适用条件,即便错误发生在其中一条适用条件,但是因为申请人也不符合另一条的适用条件,他还是没可能获得成功的裁定,法院也不可能认定裁定里存在司法错误。
上述裁判原则唯一的例外是,尽管不存在成功结果的可能性,但是申请人没有得到程序正义(也就是遭遇了不公正的程序对待),那么即便原裁定不存在司法错误,但是程序正义的缺失也可以让申请人获得成功的结果。
这样看来,程序正义才是最终胜诉的“法宝”,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