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公共利益条款4020豁免的一个有趣案例

原创:Thomas Zhang  编译

​(此文为Migration Alliance资深会员、移民法专业律师 Michael Arch撰写;译者经原文作者同意做了小幅编译。在此对原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准备好接受再次接受智力挑战了吗?好吧,无论你是否做好准备,下面就是题目:

想象一下,你的一名客户在她的485毕业生临时签证申请里,递交了一份“虚假文件”到移民部。对于这份文件的虚假性在事实层面没有争议。因此,你的客户需要得到公共利益条款4020的“豁免”,才能够逃脱制裁。

当然,作为专业的移民律师,你应当回忆起能够获取此类豁免的法律标准,就是“移民部长(或其授权官员)” 必须在以下情形完全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予以考虑:

(1)会影响到澳洲(国家)利益的不可抗拒的特别情由;或

(2)会影响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合格新西兰公民利益的令人同情或不可抗拒的特别的情由。

你的客户提出以下证据,支持他申请豁免4020公共利益条款的限制:

(1)她在当地社区做义工,志愿教孩子们旁遮普语(一个北印度的大语种);

(2)她在完成了助理护士的课程后,已经从事护理工作一年多;

(3)她一直在帮助照顾一对当地夫妻,其中一人以轮椅为伴,另一人患有失忆症;

(4)她跟她丈夫一起帮助照顾一位当地盲人;

(5)所有她帮助照顾的对象都是澳洲公民。

可是,AAT行政上诉裁判庭仍然拒绝给予PIC4020豁免权。在裁定书中,裁判官称:”在这些情形之下,裁判庭不认为这些帮助构成足可以考虑批准签证的不可抗拒的特别情由。“

上面这句话有什么错误之处?如果有的话,问题何在?

怎么样?准备放弃了?来吧!答案就在最近发下来的由联邦巡回法院法官Baird主审的Kaur & Ors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8] FCCA 1614 (25 June 2018)一案里。

联邦巡回法院找出的问题在于,裁判庭的决定“合并”或者说混合了在PIC4020中应当考虑的两种不同的判断基准,从而按照单一的模式进行了“测试”。

按照法院的观点,PIC4020的立法本意(回到法律解释的话题里了),是要求在考虑是否可以给予豁免时,必须进行两种单独的基准测试:一个是要看是否存在会影响到澳洲公民等人的利益的令人同情的情由;第二个就是是否存在会影响到澳洲公民等人的利益的不可抗拒的特别情由。

Baird法官的裁定理由是,“令人同情”和“不可抗拒”这两者是有不同含义的。法律术语“令人同情”,意思是“对于他人遭受的苦难或不幸感到难过、同情或者怜悯”(Mala v Minister),而法律术语“不可抗拒”的解释却是“强迫或驱使决策者的情由”(Babicci v Minister)。

Baird法官在Kaur v Minister一案中确定的裁判庭的错误在于裁判庭使用的语言显示后者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令人同情的情由不足以构成可以豁免PIC4020条款的不可抗拒的理由。换句话说,裁判庭的推导意味着裁判庭将两者合并考虑了,即如果提出了一个令人同情的情由,那么该情由必须足以构成不可抗拒。法院认为这种推定是不正确地误解了PIC4020的本意,属于“释法错误”。

法院的观点是PIC4020的两种判断基准的任何一种得到满足即可充分取得豁免权的批准。也就是说,或者存在令人同情的特别情由,或者存在不可抗拒的特别情由,PIC4020即可得到豁免。法律上没有要求PIC4020一定要在以上两者均满足的情形下才可以成功得以豁免(裁判庭可惜正好持有此错误观点)。

所以说,认真仔细阅读裁判庭的裁定书,审查每一条裁判庭的理由,通过在裁定书的用语中找出法律错误,对于是否能够为你的客户寻找到可以进行司法复审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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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者按:法律解释即Statutory Interpretation,从2013年起,是每一位法律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必修科目,非常难学但却非常实用和有价值的一门课。法律解释对于公法、私法各个领域的法律实践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每一个成功律师的必备法律技能和素养。尤其对于诸如移民法等行政法律来说,数量巨大的法庭案例和绝大多数司法复审,都或多或少跟法律解释上的争议有关。编译者毕业于Juris Doctor法律学位,最难的但对于移民实践最有效的一门课,就是Statutory Interpretation。